住宿条款
第一条
- 1.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一般确立的习惯而制成。
-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约时,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其特约优先。
申请住宿合同
第二条
- 想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申请以下事项。
- 1.住宿者姓名
- 2.住宿天数及预计到达时间
- 3.住宿费(原则上根据另表第1项记载的基本住宿费而定)
- 4.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2.住宿客人在住宿过程中超过前款第2号的住宿日提出继续住宿申请的情况下,本酒店在提出该申请时,将视为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而进行处理。
- 3.网上预约
- 1.从本酒店预约网站申请时,请使用预约内容输入形式的预约。另外,本酒店不接受预约输入形式以外的申请。
- 2.必要事项的漏记、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时,预约可无效。。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承诺时,不在此限。
- 2.根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住宿期间的基本费用。
- 3.申请金首先用于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在发生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违约金的顺序来支付,如果有余额,则在根据第12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
- 4.第2项的申请金根据同项规定在本酒店指定之日之前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这一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四条
- 1.不管前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同项申请金。
- 2.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本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金的情况以及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视为符合前款的特约办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 1.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 1.住宿申请不适用本条款时
- 2.因房间满而无法空出房间时
- 3.想要住宿的人,被认为有可能违反法令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4.想要住宿的人被认为符合以下标准时
- 1.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以下简称“黑社会”。)、同条第2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黑社会准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2.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3.法人中有符合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 5.想要住宿的人做出会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6.想要住宿的人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的职员(工作人员)提出暴力、威胁、恐吓等压迫性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以前做出过同样的行为时
- 7.想要住宿的人明显被认定是传染病者时
- 8.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住宿时
- 9.想要住宿的人可能会因为烂醉如泥而给其他住宿者带来困扰的时候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 1.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本酒店在住宿客人因应归责理由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了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下,除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外す。)根据另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符合第4条第1项的特约,在接受特约时,仅在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 本酒店在住宿客人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在住宿日当天的晚上10点(如果事先明确了到达预定时间,则以上午0点为限度,超过预定时间2小时的时间)还未到达时,将该住宿合同视为住宿客人解除了,并进行处理有。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条
- 1.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 1.住宿客人使用伪造的本酒店会员卡或与注册会员不同的人使用时
- 2.住宿客人未根据第12条第2项支付时
- 3.住宿客人不满足第8条第1项的要求时
- 4.被认定住宿客人有可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者被认为是同一行为时
- 5.比申请住宿的人数多的住宿或使用时
- 6.住客明显被认定是传染病者时
- 7.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住宿时
- 8.住宿客人因烂醉等可能会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的时候
- 9.入住客人被认定符合以下五项原则时
- 10.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11.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12.在法人中,其董事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 13.住宿客人做出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14.住宿客人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职员(工作人员)提出暴力、威胁、恐吓等压迫性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以前做出过同样的行为时
- 15.住宿客人在卧室吸烟、对消防设备等的恶作剧、不服从时其他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只限预防火灾所需的物品)。
住宿登记
第八条
- 住宿客人在住宿日当天,请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 2.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 3.出发日期及出发预定时间
-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用旅行发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事先在登记前款时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九条
-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的客房的时间是下午3:00到第二天上午10:00。但是,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以外,可以全天使用。
- 2.本酒店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应对同款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这种情况下会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 1.“单人双人房”每小时1000日元(含税)
“行政双人房、行政双床房间、标准三人间”每小时2000日元(含税)
“行政总裁套房·家庭套房”每小时3000日元(含税) - 2.下午3点以后基本住宿费(房间费)的全额
- 1.“单人双人房”每小时1000日元(含税)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条
- 1.住宿客人请在本酒店内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住宿条款及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 1.本酒店设施等的营业时间由备置小册子、各处提示、客房信息等进行介绍。
- 2.前一项的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变更。这种情况下,我会用适当的方法通知您。
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
- 1.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等,根据另表第1所示。
- 2.根据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达时、住宿期限延长申请时、或者本酒店请求时,请在前台进行前款住宿费等的支付。
- 3.本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在使用成为可能后,住宿客人没有任意住宿的情况下,也接受住宿费。
- 4.带早餐、午餐、晚餐或附带服务的住宿计划,住宿客人不吃或不使用的情况下,也接受相应金额的申请。
本酒店的责任
第十三条
-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其不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其损失。但是,如果这不是应该归咎于本酒店的事由,则不在此限。
- 2.本酒店为应对万一发生火灾,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 1.本酒店无法提供与住宿客人签约的客房时,应在取得住宿客人的同意后,尽可能以相同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 2.本酒店在与前款规定无关的其他住宿设施无法斡旋时,会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将用于损失赔偿额。但是,对于不能提供客房一事,本酒店没有理由追究责任时,不支付补偿费。
保管物品等
第十五条
- 1.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在发生丢失、损毁等损失时,除了不可抗力以外,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明确其种类及价格的情况下,如果住宿客人不这样做的话,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失。
- 2.对于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本酒店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损坏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预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十六条
- 1.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下,只有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后才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您。
- 2.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者的行李或手机物品被遗忘在本酒店的情况下,当其所有者判明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要求其指示。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没有所有者判明的话,从发现之日开始一定期间在本酒店保管,之后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
- 3.在前2项的情况下,对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在前一条第1项的规定中,在前款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 1.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失时,该设施客人会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
另表第1住宿费等的细目(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内容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宿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间费) 额外收费 其他利用费 税金 消费税 -
另表第2违约金规定(酒店)(第6条第2款相关)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从九天前到两天前 合同申请人数 普通 最多14名 100% 80% 20% – 团体 15名以上 100% 80% 50% 10%
《备注》
- 1%是住宿费违约金的比例。
- 2.合同日数缩短的情况下,不管缩短日数如何,都要支付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3.合同本身设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适用合同设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