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ノ楓 WANOKAEDE

 
语言选择

住宿条款

Clause

住宿条款

第一条
  1. 1.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一般确立的习惯而制成。
  2.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约时,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其特约优先。

申请住宿合同

第二条
  1. 想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申请以下事项。
    1. 1.住宿者姓名
    2. 2.住宿天数及预计到达时间
    3. 3.住宿费(原则上根据另表第1项记载的基本住宿费而定)
    4. 4.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2.住宿客人在住宿过程中超过前款第2号的住宿日提出继续住宿申请的情况下,本酒店在提出该申请时,将视为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而进行处理。
  3. 3.网上预约
    1. 1.从本酒店预约网站申请时,请使用预约内容输入形式的预约。另外,本酒店不接受预约输入形式以外的申请。
    2. 2.必要事项的漏记、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时,预约可无效。。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承诺时,不在此限。
  2. 2.根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住宿期间的基本费用。
  3. 3.申请金首先用于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在发生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违约金的顺序来支付,如果有余额,则在根据第12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
  4. 4.第2项的申请金根据同项规定在本酒店指定之日之前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这一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四条
  1. 1.不管前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同项申请金。
  2. 2.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本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金的情况以及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视为符合前款的特约办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1. 1.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1. 1.住宿申请不适用本条款时
    2. 2.因房间满而无法空出房间时
    3. 3.想要住宿的人,被认为有可能违反法令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4.想要住宿的人被认为符合以下标准时
      1. 1.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以下简称“黑社会”。)、同条第2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黑社会准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2.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3. 3.法人中有符合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5. 5.想要住宿的人做出会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6. 6.想要住宿的人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的职员(工作人员)提出暴力、威胁、恐吓等压迫性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以前做出过同样的行为时
    7. 7.想要住宿的人明显被认定是传染病者时
    8. 8.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住宿时
    9. 9.想要住宿的人可能会因为烂醉如泥而给其他住宿者带来困扰的时候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1. 1.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2.本酒店在住宿客人因应归责理由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了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下,除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外す。)根据另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符合第4条第1项的特约,在接受特约时,仅在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本酒店在住宿客人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在住宿日当天的晚上10点(如果事先明确了到达预定时间,则以上午0点为限度,超过预定时间2小时的时间)还未到达时,将该住宿合同视为住宿客人解除了,并进行处理有。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条
  1. 1.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1. 1.住宿客人使用伪造的本酒店会员卡或与注册会员不同的人使用时
    2. 2.住宿客人未根据第12条第2项支付时
    3. 3.住宿客人不满足第8条第1项的要求时
    4. 4.被认定住宿客人有可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者被认为是同一行为时
    5. 5.比申请住宿的人数多的住宿或使用时
    6. 6.住客明显被认定是传染病者时
    7. 7.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住宿时
    8. 8.住宿客人因烂醉等可能会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的时候
    9. 9.入住客人被认定符合以下五项原则时
    10. 10.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11. 11.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12. 12.在法人中,其董事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13. 13.住宿客人做出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14. 14.住宿客人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职员(工作人员)提出暴力、威胁、恐吓等压迫性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以前做出过同样的行为时
    15. 15.住宿客人在卧室吸烟、对消防设备等的恶作剧、不服从时其他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只限预防火灾所需的物品)。

住宿登记

第八条
  1. 住宿客人在住宿日当天,请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2. 2.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3. 3.出发日期及出发预定时间
    4.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用旅行发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事先在登记前款时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九条
  1.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的客房的时间是下午3:00到第二天上午10:00。但是,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2.本酒店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应对同款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这种情况下会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1. 1.“单人双人房”每小时1000日元(含税)
      “行政双人房、行政双床房间、标准三人间”每小时2000日元(含税)
      “行政总裁套房·家庭套房”每小时3000日元(含税)
    2. 2.下午3点以后基本住宿费(房间费)的全额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条
  1. 1.住宿客人请在本酒店内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住宿条款及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1. 1.本酒店设施等的营业时间由备置小册子、各处提示、客房信息等进行介绍。
  2. 2.前一项的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变更。这种情况下,我会用适当的方法通知您。

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
  1. 1.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等,根据另表第1所示。
  2. 2.根据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达时、住宿期限延长申请时、或者本酒店请求时,请在前台进行前款住宿费等的支付。
  3. 3.本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在使用成为可能后,住宿客人没有任意住宿的情况下,也接受住宿费。
  4. 4.带早餐、午餐、晚餐或附带服务的住宿计划,住宿客人不吃或不使用的情况下,也接受相应金额的申请。

本酒店的责任

第十三条
  1.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其不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其损失。但是,如果这不是应该归咎于本酒店的事由,则不在此限。
  2. 2.本酒店为应对万一发生火灾,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1. 1.本酒店无法提供与住宿客人签约的客房时,应在取得住宿客人的同意后,尽可能以相同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2. 2.本酒店在与前款规定无关的其他住宿设施无法斡旋时,会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将用于损失赔偿额。但是,对于不能提供客房一事,本酒店没有理由追究责任时,不支付补偿费。

保管物品等

第十五条
  1. 1.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在发生丢失、损毁等损失时,除了不可抗力以外,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明确其种类及价格的情况下,如果住宿客人不这样做的话,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失。
  2. 2.对于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本酒店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损坏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预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十六条
  1. 1.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下,只有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后才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您。
  2. 2.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者的行李或手机物品被遗忘在本酒店的情况下,当其所有者判明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要求其指示。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没有所有者判明的话,从发现之日开始一定期间在本酒店保管,之后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
  3. 3.在前2项的情况下,对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在前一条第1项的规定中,在前款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1. 1.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失时,该设施客人会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2. 另表第1住宿费等的细目(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内容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宿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间费)
    额外收费 其他利用费
    税金 消费税
  3. 另表第2违约金规定(酒店)(第6条第2款相关)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从九天前到两天前
    合同申请人数
    普通 最多14名 100% 80% 20%
    团体 15名以上 100% 80% 50% 10%

《备注》

  1. 1%是住宿费违约金的比例。
  2. 2.合同日数缩短的情况下,不管缩短日数如何,都要支付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3.合同本身设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适用合同设定的违约金。

指南

和之枫官方指南

查看是否有空房
从套餐中选择
从日期开始查找空房间
入住
住宿天数
使用人数
(每间房间)
预约房间数